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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1 消防设施


7. 1.1 加氢站、加氢加油合建站、加氢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。
7.1.2 加氢站、加氢加油合建站、加氢加气合建站灭火器材的配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每2台加氢机或加气机应至少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;加氢机或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计算;
    2 可燃气体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㎡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,总数不得少于2只;1台撬装式可燃气体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50㎡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;
    3 加氢加油合建站中加油部分灭火器材的配置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》GB 50156的有关规定;
    4 其余建筑物、构筑物灭火器材的配置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 50140的有关规定。

条文说明

7.1.1 在现行国家标准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》GB 50156中规定:加油站、压缩天然气加气站、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,但液化石油气的加气站应设消防水系统。鉴于目前氢气加氢站安全、稳定运营的实践经验缺乏,公众认知度差等因素,为加强加氢站运行安全,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。
7.1.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。主要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》GB 50156-2002(2006年版)中第9.0.10条的相关规定制定。该规范规定: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中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;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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